5.11 倒虹管


5.11.1 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不宜少于两条;通过谷地、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可采用一条。通过障碍物的倒虹管,尚应符合与该障碍物相交的有关规定。
5.11.2 倒虹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 最小管径宜为200mm。
    2 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.9m/s,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;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,应增加定期冲洗措施,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1.2m/s。
    3 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不宜小于1.0m,通过航运河道时,其位置和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应与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,并设置标识,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。
    4 倒虹管宜设置事故排出口。
5.11.3 倒虹管采用开槽埋管施工时,应根据管道材质、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,对管道基础进行加固或保护。刚性管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,柔性管道应采用包封措施。
5.11.4 合流管道设置倒虹管时,应按旱流污水量校核流速。
5.11.5 倒虹管进出水井的检修室净高宜高于2m。进出水井较深时,井内应设置检修台,其宽度应满足检修要求。当倒虹管为复线时,井盖的中心宜设在各条管道的中心线上。
5.11.6 倒虹管进出水井内应设置闸槽或闸门。
5.11.7 倒虹管进水井的前一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。

条文说明

5.11.1 倒虹管宜设置两条以上,以便一条发生故障时,另一条可继续使用,平时也能逐条清通。通过谷地、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因维修难度不大,可以采用一条。
    倒虹管通过铁路、航运河道和公路等障碍物时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》GB50289的有关规定。
5.11.2 我国以往设计中倒虹管内流速都大于0.9m/s,并大于进水管内流速,如达不到时,定期冲洗的水流流速不应小于1.2m/s。《日本指南》规定:倒虹管内的流速,应比进水管渠增加20%~30%,与本标准规定基本一致。
    倒虹管在穿过航运河道时,必须和当地航运管理等部门协商,确定河道规划的有关情况,对冲刷河道还应考虑抛石等防冲措施。
    为考虑倒虹管道检修时排水,倒虹管进水端宜设置事故排出口。
5.11.3 由于倒虹管道相对敷设难度大,一次敷设完成后,应尽量确保管道安全性,减少维修工作量。考虑到基础地质沉降、河道疏浚等因素可能对管道造成的不利影响,本条针对不同材质管道的倒虹管(刚性管道、柔性管道)提出了管道基础或包封措施要求。对于金属材质半柔性的管道,则根据具体土质情况,确定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还是钢筋混凝土包封。
5.11.4 鉴于合流制中旱流污水量和设计合流污水量数值差异较大,根据天津、北京等地设计经验,合流管道的倒虹管应按旱流污水量校核流速,当不能达到最小流速0.9m/s时,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。
    为保证合流制倒虹管在旱流和合流情况下均能正常运行,设计中合流制倒虹管可设两条,分别使用干旱季旱流和雨季合流两种情况。
5.11.6 设计闸槽或闸门时必须确保在事故发生或维修时能顺利发挥其作用。
5.11.7 沉泥槽作用是沉淀泥土、杂物,保证管道内水流通畅。

目录导航